货车暂扣期间被他人冒取卖了 秦汉新城执法部门回应

去年12月19日,孙师傅的自卸货车因超载冒尖被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暂扣,然而在暂扣期间,孙师傅发现自己的车辆先被开去了宝鸡,后又被开往河南省多个城市——这辆车在暂扣期间竟然被卖掉了。

执法队对此解释称,别人拿着“合法证件”办理了取车手续,他们无法辨别对方证件的真伪。


(资料图)

事由:

车辆因超载被执法队暂扣

去年9月,孙师傅从他人手中购置了一辆前四后八的自卸货车,从事砂石清运。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上同年12月15日记录着这一转让信息,产权人转让为孙师傅。此外车辆行驶证重新发放,所有人也改为了孙师傅。至此孙师傅的二手车购置彻底完成。

“去年12月19日晚帮朋友拉一车砂石,因为超载冒尖,被当晚执法的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暂扣。”孙师傅说,“当晚执法人员并没有开具处罚单,也没有开具暂扣单,只是把车扣了,说是第二天让我去队里处理。”

孙师傅的这辆车虽然产权已经完成过户,但营运证还没办下来,他想着等营运证办下来后再去处理,可这一等,就等出了问题。

蹊跷:

GPS显示被扣车四处“漫游”

货车通常都装有GPS定位器。从车辆被扣到今年1月22日,孙师傅一直未前往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理车辆暂扣的问题,但是后来他发现自己被扣的这辆自卸货车,位置信息却发生了变化。

1月22日17时20分,车辆位于咸阳市渭城区沣泾大道。

1月22日18时46分,车辆位于咸阳市秦都区汉仓路。

1月22日20分32分,车辆位于宝鸡市眉县。

之后车辆又于1月26日位于河南省南阳市,1月27日位于河南省信阳市,1月31日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2月4日位于河南省洛阳市。

最后孙师傅收到了系统提示,车辆GPS终端不在线7天以上。此外2月10日孙师傅的手机还收到了该车位于河南省洛阳市的交通违法告知短信。

问题:

发现车被人取走卖掉了

“1月22日,我发现车辆GPS信息发生变化后,第二天一大早就前往暂扣车辆的执法停车场。但停车场内找不到我的车。”孙师傅说,“门房的师傅说,前一天下午就有人拿着手续把我的车取走了。”

是谁把车取走了?还拿着手续?1月24日上午,孙师傅报警。“民警让我先去综合执法队问问是啥情况,看看他们知不知道车被谁取走了。”孙师傅说。

在孙师傅找车和去执法队沟通期间,有人自称是原车主丈夫的朋友打来电话,通话中对方说,车给你卖到河南,现在把车找到了。“你现在把你损失一算,比如换胎呀啥的,你把执法局的事情一了,你拿着手续过来,咱一报警,就叫人把车给弄回来咧。”电话中对方说,“事情已经发生了,咱就想着咋最好地解决这事。这车已经卖了五手了。这边的人能耐大得很,能伪造你的身份证,还把车给过户了。”但孙师傅拒绝了对方的“好意”,坚持认为执法队扣的车,他只找执法队要车。

经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警方调查了解,该车最初系彭某出资,邓某(原车主)经营。邓某彭某有经济纠纷,邓某将车辆转让给孙师傅时并未告知彭某。1月20日,彭某委托他人拿着车辆之前的手续前来处理违法行为并将车辆开走。

解释:

无法辨别对方提供证件的真伪

可车辆已经过户给了孙师傅,对方是拿着什么手续“骗过”了执法队?

据了解,目前车辆已经追回。2月16日,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给孙师傅开了查封(扣押)书处理决定书,上面写到,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沙子,查封(扣押)期限已到,先决定解除扣押。“扣车的时候没给我扣押单,车子被他人冒领,现在看我维权才开了扣押单,却让我赶紧把车开走。”孙师傅说,“不可能!我的车在暂扣期间执法队存在玩忽职守嫌疑,对取车人未核实身份就放车,导致我的车辆被他人冒取。如果不是我及时发现报警,将给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这样的事必须有人负责。”

3月29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陪同孙师傅前往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协调处理此事的相关负责人解释:“去年12月19日晚暂扣车辆时,由于已经是深夜,就未开具暂扣单。执法人员原本是让孙先生次日带上车辆相关手续来队里处理。但由于他手续不全,第二天未能来队里,也就没开具车辆暂扣单。”

这位负责人解释,车辆在暂扣期间,一人带着邓某(原车主)的委托书、邓某的行驶证以及营运证来执法队处理。由于此人携带的行驶证和暂扣车辆车号一致,营运证车号一致,对方又拿着行驶证车主的委托书,执法队放车是合情合法。“执法队这边确实没办法核实该车辆产权信息发生了变更,也无法辨认营运证真伪。”他说,“处理车辆暂扣归还手续不用携带车辆产权登记本,给对方钻了空子。”

据介绍,目前执法队已将车辆追回,执法队还在和车主孙师傅积极协商看如何处理此事。

>>律师观点

未认真核实身份

执法人员需承担行政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城管在扣车时,开的罚单针对的是现车主,而原车主的债权人手持原车主的行驶证等一套手续将车开走,很明显城管未认真核实身份、工作上存在疏忽大意,对此,城管的工作人员需承担行政责任。

赵良善表示,如原车主的债权人并不知情该车辆已转让给现车主,为了抵债,手持原车主的一套手续将该车辆开走,那么原车主的债权人这种抵债方式不妥,甚至违法,但是原车主的债权人与现车主形成民事纠纷,而非犯罪。如果原车主的债权人明知该车辆已过户给现车主,且与原车主无经济纠葛的情况下,提供一套手续蒙骗城管,使城管执法人员信以为真,将该车辆开走后卖给他人,届时原车主的债权人涉嫌诈骗罪。而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原车主的债权人与原车主存在经济纠葛,原车主的债权人开走该车辆事出有因,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将该车辆开走,目的都是为了抵债,而非无故恶意占有该车辆,无明显犯罪故意,故原车主的债权人不构成犯罪。

如车辆手续存在伪造

则取车方涉嫌诈骗

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政企服务管理中心总监张华说,如果取车方拿的车辆手续存在伪造,则取车方涉嫌诈骗,属于刑事犯罪。此外还要判断取车方是否知晓该车辆已经过户,产权归孙师傅所有。如明知车辆已经过户,原车主将车辆原行驶证手续交由他人,冒充现在真实的车主,取车后进行转卖,同样涉嫌犯罪。

该事件中当地城管执法局应该认真核实取车人身份,确保将暂扣车辆交由真实的车主。如果确实因技术手段等问题无法辨认取车人所带手续的真伪,城管就更应该优化取车手续,确保核实取车人身份后才能予以放行。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谢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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